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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买了社保”怎能成为“没收耕地”的理由

发布时间:2011-06-17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耕地被强占   农民依法保护 

派出所说是“抗拒执法” 惨遭拘留

  村支部书记的规定:“买了社保,土地就要被没收;买了社保,就不再是4组的村民。”为讨回公道,遭到联合打击报复,被陷害;一份错误百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背后有着怎样不可告人的秘密......

  我叫李天顺,成都崇州市道明镇顺交村4组村民,现年70多岁。2009年8月,我们组进行土地确权,村支部书记(村支部书记也有没收村民土地的权力?)强行将我的土地没收,指定划给了另一组员。理由是:

一、买了社保,成为耕地被没收的理由

  我买了社保,就是失地农民。当时我们组卖出的18亩地,没有我的责任地,卖地的18万元我没有得到1分钱,都按1万元1亩的价格分给了被占了地的户主,镇、村、社领导说我合符条件,2004年10月,他们叫我出7000元(占地的户主交了4000元)买了社保,为的是把我变成失地农民。

二、我买了社保,就要被赶出户口所在地,不再是这里的村民

  我买了社保,就不再是这个组的组员了,而是“北揪村”的村民了。为此,我到崇州市公安局调出了我的户籍资料,上面明确写着:我的职业类别:种植业生产人员,职业名称:农业劳动者,行业: 农业,社区居委会:道明派出所顺交村村委会,我的户口变动依据是:未征地农转居,变动类别是:就地农转居。这充分说明我的居住地就是“四川省崇州市道明镇顺交村4组”,我的户口怎么是“北揪村”!我现在的身份证,户口本上,同样明确写着:“崇州市道明镇顺交村四组”,我自己的责任地没有被国家征用,有什么理由说我不是该经济组织成员?.崇州市征地和已征地人员农转非工作宣传资料中指的是征地和已征地人员,“我的土地没有被征用,为什么政府要强行收我的地?为什么我们相临的白头镇和乐村三组的杨某比我少交了2300元的社保费,享受待遇后,他的责任地仍然确权给了他?(证据附后:材料15)”没收我的土地后,我曾多次找村干部和镇干部理论,但他们都不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

设下圈套 打击报复上访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出的秘密

  拖了一年多,没有任何结果。无奈之下,我于2011年2月12日把我的情况写成了材料,交给了崇州市信访办。希望通过上访的途径使我的问题得到解决。材料上交市信访办后,又去找了道明镇政府几次,直到4月底,道明镇政府才给我回复。道明镇政府的回复许多与事实不符。针对道明镇政府的回复,我第二次又写了信访材料。就在我进行第二次信访期间,5月19日,我的两个女儿李开华、李巧玲与本组赵某就因我那0.39亩被村支书强行没收的田发生了争执,当时李开华的右手中指、无名指被赵咬得鲜血直流。事发时对方报了案,当天双方都到了派出所,派出所的警官在了解情况后,又查看了双方的伤势,就说:“双方都是轻伤,都回去,各人医各人的伤”。这时双方都各自回了家。

  后来邻居告诉我们,说当晚赵某在家人的陪同下,住进了崇州第二医院,我们才知道赵住院了。当时没有任何干警和镇村干部通知我们说赵住院了(出院我们同样也不知道),听说还医了近万多元。时隔5日,也就是26日,道明镇派出所又把我的两个女儿叫去,一定要叫她俩在写有殴打对方的材料上签字。明明没有打过,只是双方抓扯。两个女儿肯定不签,更何况李巧玲是上前去劝架的,派出所便说她们抗拒执法。下午,崇州市公安局 以“对方不接受调解”为由,把我的两个女儿一起强行送进了拘留所。

  崇州市公安局乱作为,伙同镇、村、社打击报复上访人,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成了他们打击报复的工具。在打印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里这样写道:“顺交村四组村民赵XX道自家田里去插水稻秧子,发现李开华等人占着自家的0.39亩田里去插秧子,赵XX上前阻止,遂与李开华以及后来感到的李巧玲发生争执、抓扯…”。 准确地说公安局仅凭“对方不接受调解”为由 和一份意思表达不清楚的决定书就能将公民拘留起来?可见公安局在处理这件事的时候乱作为,伙同镇、村、社打击报复上访人。(有关法律法规附后。)请看看下面这份前所未有的市公安局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5月31日早晨,我的女婿就去了市公安局,公安局信访办的工作人员当场打电话到道明派出所,道明派出所的答复是:赵某伤得很重,头上腰上都缠着纱布。我女婿当时就对他们说:“你们去医院看看,赵某是不是躺在病床上?赵某早就在街上到处跑了。”其实赵某进院没两天,就在街上溜达,(赵某在街上闲逛的照片为证 拍照时间:5月29日10:53附后)。派出所为什么要撒谎欺骗?

  崇州市公安局、派出所、镇、村、社的干部利用赵住院大做文章,拘留我女儿,达到打击报复恐吓我上访的目的。我两个女儿被拘留是因为土地引起的,土地又是因为确权,确权又是因为村上没收我的土地,按村民自治法应该是由我们4组村民说了算。请为我这样本分老实的农民主持公道。

我强烈要求:

  1.将本应属于我的责任地,确权在我名下。

  2.双方医药费各自负责。

  3. 崇州市公安局在处理这件事上乱作为明显不公,伙同镇、村、社打击报复上访人,双方都受了伤,却偏向一方而重罚另一方,崇州市公安局在拘留我的两个女儿上要作出合理解释,恢复我们的名誉,按规定做出行政赔偿和赔偿我们的精神损失。

  虽然维权之路困难重重,被少数地方官员打击报复,但是为了我赖以生存的0.39亩基本农田,哪怕是走到北京我也决不会放弃,决不会让一些违法犯罪份子得成。只为正义得到申张,权益得到维护,犯罪份子得到制裁,彰显法律的公正!

  

相关资料15份:

 

1.崇州市公安局户籍管理处提供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复印件。

2.崇州市公安局道明派出所提供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复印件。

3.李天顺户口簿复印件。

4.李天顺身份证复印件。

5.道明镇《关于道明镇顺交村4组李天顺的信访案件情况说明》。 

6.拘留李开华《崇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7.拘留李巧玲的《崇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8.仔细看看拘留李巧玲的《崇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终于明白冤案是怎样造成的了。 

9. 被对咬伤手指的照片。

10.5月29日拍摄到的赵某的病床空位和在大街上行走逛街的照片。

11.5月29日拍摄到的赵某在大街上行走逛街的照片。

12.2004年道明镇在宣传征地和未征地人员买社保发给农户的宣传资料复印件。

13.养老待遇证复印件首页,2004年临镇占地农户出4700元买了社保,所享受的待遇。

14土地承包经营使用证复印件首页 2004年临镇占地农户出4700元买了社保,享受待遇后。此次余下的土地仍然确了权。

15.土地承包经营使用证复印件次页。

  本人郑重声明:以上投诉句句真实,图文资料如有弄虚作假,我李天顺自愿承担所有经济法律责任。

  投诉人李天顺电话:13438XXXXXX

崇州市道明镇顺交村4组村民李天顺

2011年6月15日

投诉人基本资料:
姓名: 李天顺
身份证: 51018419XXXXXX15
固定电话: 13438XXXXXX
手机: 13438XXXXXX
QQ号: 13438XXXXXX
邮箱:  
单位名称: 成都崇州市道明镇XX村XX组
地址: 成都崇州市道明镇XX村XX组
被投诉人基本资料:
姓名: 成都崇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 成都崇州市人民政府
电话: 成都崇州市人民政府
被投诉单位: 成都崇州市人民政府
投稿时间: 2011-06-16 22:53:24
IP: 110.1XX.XX.XX

相关法律法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公安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错误的,应当向受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对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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