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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随行就市”惹争议 房东要钱不成诉法院

发布时间:2016-12-0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民公众讯(郭燕茹)2016年11月15日,昌吉市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2011年9月,夏某与张某自愿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夏某将自己位于昌吉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期十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双方对合同租金的约定,合同约定每年房屋租金“随行就市”。合同签订后,双方自觉履行合同,每年租金略有上涨,两人均无争议。直至今年,夏某认为自己的房租太低,要求再次上涨,而张某不同意租金再次调高,故双方就今年房租数额协商未果,便一直没有支付今年的租金。

  一气之下,夏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张某立即归还房屋。被告应诉后,表示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自己也并非故意拖欠租金,而是由于夏某上涨幅度不合理,比周围相同的房屋都要贵出一半,自己与夏某协商未果才导致租金延迟支付。经过法官的多次劝说,夏某表示可以就每年租金和张某协商,起初夏某表示如果被告按7万元支付租金,就不解除合同,但张某表示租金过高。面对这种情况,法官实地走访了房屋,并了解了周围房屋的租金情况。

  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1、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2、今、明两年房租均按5万元支付;3、之后三年房租每年按上一年租金的4%增长。夏某与张某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

  法官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应当对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以防引发争议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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